监督执纪规则实施细则
- 2024-10-25 17:45:13
监督执纪规则实施细则
答:一、监督执纪问责主体
监督执纪问责由中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纪委、监察室)根据职责权限履行。
二、问责对象
(一)院领导班子成员。
(二)院行政机关各处室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工作人员。
(三)院各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工作人员。
(四)各党总支、支部及全体党员。
(五)院属三产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
三、问责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以纪、权责一致、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教惩结合、依靠群众、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依法有序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突出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的全面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按照“加强监督执纪是本职、疏于监督执纪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执纪是不称职”的工作要求,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实事求是,恪尽职守。
四、问责重点
(一)对贯彻落实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二)对院党委、院行政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对上级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三)对财经纪律,特别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三公”经费、公务用品采购、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作风建设进行监督执纪。
(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选用聘用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六)对学生奖助贷、评优评先等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七)对党务、政务、事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八)对教职工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九)对党组织的组织发展、党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对学院工程、物资等招标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一)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执纪。
(十二)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政纪,特别是政治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三)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执纪的内容。
五、监督执纪程序、方式
(一)监督执纪程序
1、收集问题线索
⑴巡视、审计、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发现的问题线索。
⑵上级纪检机关、信访部门、信访举报转来的问题线索。
⑶院纪委、纪检监察室、各部门纪检员发现的问题线索。
⑷校内外师生、群众的来信、来访等反映的问题线索。
⑸其它线索。
2、纪检监察室提出分办意见并报纪委书记签批。
3、报院党委批准。
4、纪检监察室立项调查、落实情况。
5、起草调查报告并报纪委、党委审定批准。
6、形成正式调查报告并逐级分别报送、留存调查报告。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视情况向被监督单位反馈情况,认真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建议及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对一些时间跨度较长的监督执纪工作,可视情节适时通报监督执纪情况。监督执纪工作完成后,及时撰写监督执纪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问题及产生原因、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问责的意见或建议等。
对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提出监察建议、检查建议、监察决定、立案调查或移送司法等处理意见。
(二)监督执纪方式
1、每学期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2、每学期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并布置的重大事项执行的合法性、时效性进行抽查。
3、每学期对财经纪律、公务用品采购、“三公经费”、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4、每学期对中央、省、市、住建厅党组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5、每学期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6、对举报反映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吃拿卡要、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配偶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
7、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行为和“四风”问题的一旦发现随时进行调查。
8、定期和不定期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9、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廉政教育和廉政提醒。
六、问责的情形、方式和程序
(一)问责的情形
1、部门(单位)(含党总支、支部)问责的情形
(1)集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工作延误、失误或出现较多问题的。
(3)违法违规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
(4)预防和处置事故、事件、案件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
(5)用人失察失误或违规,造成一定后果的。
(6)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违规违纪问题出现较多的。
2、个人问责的情形
(1)工作失职的。
(2)滥用职权的。
(3)违反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
(4)影响整体工作效能的。
(5)部门(单位)负责人出现用人失察失误或违规的。
(6)违反党规党纪、政治规矩和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问责的方式
1、部门(单位)问责。责令检查、责令整改、责令停止或纠正有关行为、通报批评。
2、个人问责。口头告诫、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确定年度不称职(不合格)、党纪政纪处分。
3、监督执纪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规定和有关程序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问责的程序
1、对部门(单位)责令检查、责令整改、责令停止或纠正有关行为、通报批评的问责,报院党委书记或院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2、对个人口头告诫、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问责,报院党委书记经院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3、对院管干部个人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确定年度不称职(不合格)的问责,报院党委书记经院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4、对厅管干部个人的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驻省住建厅纪检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5、对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监督执纪规则实施细则
你好,监督执纪规则实施细则是指对于党内监督执纪工作的具体操作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体系中,监督执纪规则实施细则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它对于党员干部的纪律约束和监督执纪工作的具体操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监督执纪规则实施细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党内纪律的规范:明确党员干部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包括党章党规、党的纪律以及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等。
2. 纪律审查程序:规定了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进行纪律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调查核实、审查立案、组织审理、处分决定等环节。
3. 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明确了各种违纪行为的界定和处理措施,包括轻处分、重处分、组织处理、政务处分等。
4. 监督执纪工作的组织和运行机制:规定了党内监督执纪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的有序进行。
监督执纪规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对于加强党内纪律建设、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不同层级和单位的需要,各级纪委、纪检监察机关会制定相应的监督执纪规则实施细则。
监督执纪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