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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私募基金托管协议

  • 2024-10-25 17:45:13

一、成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陪袜知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好掘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芦消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成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二、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有哪些?

我国的基金监管机构主要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
基金监管机构是证券监管机构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规范基金交易和运作、维护基金市场秩序并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而设立的,它们对基金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基金监管机构依法拥有审批或核准基金的权利,对成立的基金进行备案,列‘基金管理人、基会托管人以及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有哪些?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包括

法律分析: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包括


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都指什么?

主要区别:1、本质不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履行职责,同时收取一定的报酬。
在托管协议下,基金管理人负责运作和管理基金,同时支付给基金托管人一定的报酬。
2、主体不同: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例如天弘基金、广发基金、泰康资产、东兴证券等。
基金托管人则通常是商业银行,例如中囯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
3、职责不同:基金托管人主要负责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审核基金资产、保存基金会记账册和记录、出具基金业绩报告等。
基金管理人则是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提供基金理财服务,计算和公告基金资产和单位净值,并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投资收益。
温馨提示:1、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2、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10-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都指什么?


五、私募基金托管人职责有哪些,作用是什么

基金托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关职责的当事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四项职责:1.资产保管,即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保证基金的全部资产安全完整。
2.资金清算,即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资产核算,即建立基金账册并进行会计核算,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4.投资运作监督,即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托管业务获取托管费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托管规模与其托管费收人成正比。

私募基金托管人职责有哪些,作用是什么


六、私募基金托管协议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郑建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本资产托管协议由以下三方当事人签署:甲方:XXXX基金有限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其注册地址为。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为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并设立的商业银行,其注册地为。
丙方: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在本协议中使用而未在本章中予以定义,且在甲方章程和/或管理协议中亦同时使用的特别用语,应具有彼此相同的含义。
1.“本协议”指本资产托管协议。
2.3.“协议各方”指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4.5.“故意的不当行为”指出于故意或放任而实施的不当行为。
6.7.“基金”指XXXX基金有限公司。
8.9.“股东”指届时作为基金股权持有者而登记于基金股东名册的一方。
10.11.“章程”指基金的章程。
12.13.“托管人”或“托管银行”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简称“中信银行”。
14.15.“基金总资产”指基金全部股东的实际出资及经营运作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之和。
16.17.“基金托管账户”指基金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用银行账户。
18.19.“交易依据”指划款指令中所要求提供的附件,即与资金划拨相关的合同、决议及相关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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