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通用的医疗救护电话是
我国大部分城市和县都已开通了医疗专用120急救电话,120急救电话24小时有专人接听,接到电话可立即派出救护车和急救人员,是最方便快捷的方法。
有些没有开通...
二、辽宁省内农村合作医疗是否可以通用?比如在辽宁彰武上合作医疗,在辽宁大连就医可以报销吗?
可以报销,住院之前必须到原彰武当地医疗部门进行申请转院手续,没有的话,肯定报不了,至于报销比例那一定是要下调的了,不会超过30%,还有12月末之前必须报销,否则就过了时效了。
这方面我还是比较了解的,我知道你们现在那一定在收合作医疗款吧,你看是否需要交是吗?还有具体细节你可以参照合作医疗证后面的电话打听一下,出门在外也挺不容易的,我能帮的也就这么多了!
三、阿昔洛韦片能治疗矶疣么?
通用名阿昔洛韦片曾用名英文名ACICLOVIRTABLETS拼音名AXILUOWEIPIAN药品类别抗病毒类性状本品为白色片。
药理毒理抗病毒药。
体外对单纯性疱疹病毒、水痘带状疱疹病毒、巨细胞病毒等具抑制作用。
本品进入疱疹病毒感染的细胞后,与脱氧核苷竞争病毒胸苷激酶或细胞激酶,药物被磷酸化成活化型阿昔洛韦三磷酸酯,然后通过二种方式抑制病毒复制:①干扰病毒DNA多聚酶,抑制病毒的复制。
②在DNA多聚酶作用下,与增长的DNA链结合,引起DNA链的延伸中断。
本品对病毒有特殊的亲和力,但对哺乳动物宿主细胞毒性低。
体外细胞转化测定有致癌报道,但动物实验未见致癌依据。
某些动物实验显示高浓度药物可致突变,但无染色体改变的依据。
本品的致癌与致突变作用尚不明确。
大剂量注射可致动物睾丸萎缩和精子数减少,药物能通过胎盘,动物实验证实对胚胎无影响。
药代动力学口服吸收差,约15%~30%由胃肠道吸收。
进食对血药浓度影响不明显。
能广泛分布至各组织与体液中,包括脑、肾、肺、肝、小肠、肌肉、脾、乳汁、子宫、阴道粘膜与分泌物、脑脊液及疱疹液。
在肾、肝和小肠中浓度高,脑脊液中浓度约为血中浓度的一半。
药物可通过胎盘。
每4小时口服200mg和400mg,5天后的血药峰浓度(Cmax)分别为0.6mg/L和1.2mg/L。
本品蛋白结合率低(9%~33%)。
在肝内代谢,主要代谢物占给药量的9%~14%,经尿排泄。
血消除半衰期(tl/2β)约为2.5小时。
肌酐清除率50~80ml/分钟和15~50ml/分钟时,血消除半衰期(tl/2β)分别为3.0小时和3.5小时。
无尿者的血消除半衰期(tl/2β)长达19.5小时,血液透析时降为5.7小时。
本品主要经肾由肾小球滤过和肾小管分泌而排泄,约14%的药物以原形由尿排泄,经粪便排泄率低于2%,呼出气中含微量药物。
血液透析6小时约清除血中60%的药物。
腹膜透析清除量很少。
适应症1.单纯疱疹病毒感染:用于生殖器疱疹病毒感染初发和复发病例,对反复发作病例口服本品用作预防。
2.带状疱疹:服用于免疫功能正常者带状疱疹和免疫缺陷者轻症病例的治疗。
3.免疫缺陷者水痘的治疗。
用法用量口服1.生殖器疱疹初治和免疫缺陷者皮肤粘膜单纯疱疹:成人常用量一次0.2g,一日5次,共10日。
或一次0.4g,一日3次,共5日。
复发性感染一次0.2g,一日5次,共5日。
复发性感染的慢性抑制疗法,一次0.2g,一日3次,共6个月,必要时剂量可加至一日5次,一次0.2g,共6~12个月。
2.带状疱疹:成人常用量一次0.8g,一日5次,共7~10日。
3.肾功能不全的成人患者应按下表调整剂量。
4.水痘:2岁以上儿童按体重一次20mg/kg,一日4次,共5日,出现症状立即开始治疗。
40kg以上儿童和成人常用量为一次0.8g,一日4次,共5日。
不良反应偶有头晕、头痛、关节痛、恶心、呕吐、腹泻、胃部不适、食欲减退、口渴、白细胞下降、蛋白尿及尿素氮轻度升高、皮肤瘙痒等,长程给药偶见痤疮、失眠、月经紊乱。
禁忌症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1.对更昔洛韦过敏者也可能对本品过敏。
2.脱水或已有肝、肾功能不全者需慎用。
3.严重免疫功能缺陷者长期或多次应用本品治疗后可能引起单纯疱疹病毒和带状疱疹病毒对本品耐药。
如单纯疱疹患者应用阿昔洛韦后皮损不见改善者应测试单纯疱疹病毒对本品的敏感性。
4.随访检查:由于生殖器疱疹患者大多易患子宫颈癌,因此患者至少应一年检查一次,以早期发现。
5.一旦疱疹症状与体征出现,应尽早给药。
6.进食对血药浓度影响不明显。
但在给药期间应给予患者充足的水,防止本品在肾小管内沉淀。
7.生殖器复发性疱疹感染以间歇短程疗法给药有效。
由于动物实验曾发现本品对生育的影响及致突变,因此口服剂量与疗程不应超过推荐标准。
生殖器复发性疱疹的长程疗法也不应超过6个月。
8.一次血液透析可使血药浓度减低60%,因此血液透析后应补给一次剂量。
9.本品对单纯疱疹病毒的潜伏感染和复发无明显效果,不能根除病毒。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药物能通过胎盘,虽动物实验证实对胚胎无影响,但孕妇用药仍需权衡利弊。
药物在乳汁中的浓度为血药浓度的0.6~4.1倍,虽未发现婴儿异常,但哺乳期妇女应慎用。
儿童用药2岁以下小儿剂量尚未确定。
老年患者用药由于生理性肾功能的衰退,本品剂量与用药间期需调整。
药物相互作用1.与齐多夫定(Zidovudine)合用可引起肾毒性,表现为深度昏睡和疲劳。
2.与丙磺舒竞争性抑制有机酸分泌,合并用丙磺舒可使本品的排泄减慢,半衰期延长,体内药物量蓄积。
药物过量贮藏密闭,在阴凉干燥处保存。
包装有效期主要成分通用名阿昔洛韦化学名9-(2-羟乙氧甲基)鸟嘌呤拼音名AXILUOWEI英文名ACYCLOGUANOSINECASNo.59277-89-3结构式分子式C8H11N5O3分子量225.21规格0.2g我记得有种阿昔洛韦眼膏,不知道对你的病是否有疗效?请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长安夜未眠
四、适宜用“通因通用”治法来治疗的病证是
E解析:本题考查通因通用适用的临床病证。
通因通用,即以通治通,是指用通利的药物来治疗其有通泻症状的实证。
适用于“大实有羸状”的真实假虚。
属于反治的范畴之一。
反治指顺从病证的外在假象而治的一种治疗原则。
适用于疾病的征象与其本质不相符的病证,即病有假象者。
由于采用的方药性质与病证假象性质相同,故又称为“从治”。
究其实质,仍然是针对疾病本质而进行的治疗。
故根据题干所问,“通因通用”适用于治疗的病证是“大实有羸状”的真实假虚证。
故E正确。
A项:扶正,适用于虚性病变或真虚假实。
与题干不符,排除。
B项:扶正与祛邪的同时使用,即攻补兼施,适用于虚实夹杂的病变。
与题干不符,排除。
C项:祛邪,适用于实性病变或真实假虚。
与题干不符,排除。
D项:塞因塞用,即以补开塞,是指用补益药物来治疗具有闭塞不通症状的虚证。
适用于“至虚有盛候”的真虚假实。
与题干不符,排除。
故正确答案为E。
五、医疗
如果是公司组织的,就是工伤,可以要求按照工伤赔偿。
六、附加通用意外医疗保险条款什么意思
意外医疗保险,主要是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导致产生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在约定的保障范围与保障金额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附加通用意外医疗保险条款,以中国大地财险公司的为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通用意外医疗保险条款(大地财险)(备-健康)[2010](附)2088号1.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
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
若主险保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第四条本附加保险划分为意外门诊医疗保险责任、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和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供投保人选择投保,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适用于每一被保险人的次免赔额、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属主险合同中与保险人、投保人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的意外,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引致的伤害,对由此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保险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人民币300元为上限,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以下简称“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享有意外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中门诊费用-该被保险人的次免赔额)×该被保险人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中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享有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中住院费用-该被保险人的次免赔额)×该被保险人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中的门诊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享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该被保险人的次免赔额)×该被保险人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门诊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十五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本条前款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范围。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以其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责任免除第七条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因不属与主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的意外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非直接用以治疗由意外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对已有伤害的治疗费用。
(三)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四)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或者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
(五)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
(六)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七)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4.保险金额第八条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5.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主险合同、附加保险合同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五)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被保险人遭受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每次遭受意外而接受治疗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针对其给付的保险金以该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
7.释义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检查费:指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检查、检验、化验和摄片等四项费用。
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境内二级以上(含),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
住院:指入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正式病房,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门(急)诊观察室诊疗、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其他非正式的病床住院及不合理住院。
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以上(含)的,视为自动出院。
挂床:指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者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
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不在此限。
门诊:指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的门诊部或者急诊部接受的治疗。
试验性治疗:指不符合接受医疗所在地医学界认可实践的治疗方法、手段、设备、药品等。
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
境外:非境内。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者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