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务委员会是什么意思
就是比委员还高半级的,有时候常务委员可闭兆以决定一些其肢掘他人决定不了的事情历态核,还望采纳,助人为乐不容易,谢谢。
二、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
参考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
这一监督从内容上可以分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
从过程上可以分为监督调查研究与监督权实施。
(1)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主要指宪法监督)是对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违反法律进行的监督活动。
它主要是四方面的监督: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常务委员会行为是否合乎宪法、法律的监督。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制定的法规、法令及命令、决定是否违反宪法、法律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监督。
第四,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否违反宪法、法律的监督。
(2)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的监督。
这一监督包括三方面: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政策基本情况的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指导。
第二,对司法人员的廉德、廉政、廉行状况进行监督,对有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的司法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对人大交给司法机关的重大申诉、控告等案件或事由,进行监督和检查。
(3)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行政、高效行政情况的监督,对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和越权的行为的监督从反腐倡廉的角度看,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监督:财政监督,即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与决算的监督。
对工作报告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的工作报告以及法院与检察院的报告,是人大监督的重要部分。
对于严重的官僚主义以及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的现象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一个了解情况与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人大监督分为二个阶段:(1)监督调查研究。
监督调查研究是一个了解情况,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阶段,其主要形式有:听取工作报告通过一些图经了解政府及两院的工作情况,了解成绩与不足,对存在的问题与缺点进行监督。
质询,通过对有关部门和机关的质询,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以督促和监督有关方面的工作。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针对人大掌握的情况,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专题调查,进一步了解情况,以便于人大监督。
组织视察工作,定期对各方面的实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监督权的行使。
监督权的行使是在监督调查的基础上,对已查清的问题、按键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过程。
其主要形式有: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修改、通过(包括不通过),达到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实际控制和监督。
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申诉和控告。
并通过这种形式达到加强监督的目的。
撤销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罢免权,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便可由人民代表大会机器常务委员会进行考核、弹劾、撤换和罢免。
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级别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闹察困,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中委没纤员长国家级正职,副委员长为国家级副职,秘书长一般由一个副委员长兼任,委员那就不一定了,都是一些退居二线的党政军领导人,有正部级的,还有副部级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设的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都是省部级机构部门。
可以根液念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
四、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预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大常务会监督省总预算和省本级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省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省本级决算。
撤销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决议。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本级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一)预算的平衡情况。
(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拨付预算资金情况。
(五)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
(六)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收支情况。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情况。
(八)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九)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人民政论应当将汇总后的全省总预算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人民政府编制的省本级预算、决算必须真实、准确。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并审查省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应当对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第六条 在省本级预算执行中,收入超过预算,省人民政府在保证总支出不超过总收入的前提下,可以用超收部分增加农业、科技、教育等重点项目的支出和用于其他必须增加的支出。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前将使用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省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省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以及实现调整方案的措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对财政收支的重大项目和数额的变动,需要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听取上年度全省总决算和省本级决算的报告并审查和批准上年度省本级决算。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省本级决算前,应当先听取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一条 在预算监督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财政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委员会进行初审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一)预算安排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本省省情。
(二)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收入的增长幅度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相适应。
(四)支出结构是否合理,农业、科技、教育等重点支出是否达到法定增长幅度。
(五)是否按预算法的规定安排预备费。
(六)国家和本省为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所规定的由财政承担的支出是否做了适当安排。
(七)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八)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作出必要的调整或者说明。
财经委员会应当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前,省审计机关应将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财经委员会审议。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本级人民政府、下级人民政府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法律依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六、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哪些职权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一般各有十几项。
把这些职权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四大类,主要是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