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板、中小板上市条件的区别
主板、中小板上市条件的区别:主板要求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总股本4亿以上的,公开发行比例不低于10%。
中小板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中小板块即中小企业板,是指流通盘大约1亿以下的创业板块,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有些企业的条件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
中小板市场是创业板的一种过渡,在中国的中小板的市场代码是002开头的。
二、中小板上市时间
中小板块即中小企业板,是指流通盘大约1亿以下的创业板块。
中小板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有些企业的条件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
中小板市场是创业板的一种过渡,在中国的中小板的市场代码是002开头的。
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
三、中小板的上市条件是什么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达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6、中小板上市在主板发行上市标准的框架内,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实行包括“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相对独立管理。
四、国内中小板上市需要多长时间
最快要2年,因为至少要1年的辅导期,再加上排队上会,2年时间是必须的,而且你准备材料也需要的时间比较长。
中间大约需要的费用根据你发行的股份大小不同,费用也不一样,少的可能1000来万,多的3000万以上
五、中小板上市的条件
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
二、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三、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
第四、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
第五、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第一、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在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3000万以上。
第二发行前的股份总额至少3000万以上。
第三、在最近的一期没有弥补亏损。
第四、最近一期的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以上。
第五、最近的3年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累计至少5000万,或者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3亿以上。
第六、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资金,但是募集的资金之前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资金用途,所以重点是要严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
所以对于上市公司审核条件是非常严格的,按照以上六项严格把关上市公司的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六、中小板上市条件?
股份公司要在中小板上市的条件如下:1、持续经营满三年。
2、最近三年主营业务,管理层,控制人不变。
3、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等等。
七、中小板股票上市首日有无涨跌幅限制
中小板股票上市首日有涨跌幅限制,股价最高涨幅为发行价44%。
中小板就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中国的主板市场包括深交所和上交所。
有些企业的条件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
中小板股票为中小型企业特别设立的一个市场,以区别主板市场,这样的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较有发展潜力但经营风险也较大,国内的中小企业板设置在深圳。
扩展资料板块特点1、是从深交所的主板市场中单独设立一个板块,命名为中小企业板块。
不同于其他板块的是中小企业板设立独立的指数,代码也不同于主板中其他股票的代码,交易结算也独立运行。
2、进入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的股票主要是已经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流通规模较小的公司股票,以“小盘”为最突出的特征。
3、不会全流通,可能通过金融创新来提高流通股的比例。
中小企业板块的股票还是有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与主板市场中其他股票相同,但由于总股本较小,比较适合进行金融创新的实验,板块中的股票很有可能作为非流通股减持的试点对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小板
八、中小板上市,对发行人有什么要求
为了上市,发行人往往进行改制,以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益,此时发行人往往会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那么中小板上市,对发行人有什么要求?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我国主板和中小板上市条件及程序如下: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节独立性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十七条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第三节规范运行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
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二十八条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
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
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五节募集资金运用第三十八条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十九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四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发行程序第四十四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四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十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
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五十一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第五十二条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创业板上市条件和上市程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我国创业板上市条件及上市程序如下: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十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第十一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发行程序第二十九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决议的有效期。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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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小板股票上市首日有无涨跌幅限制
中小板配铅股票上市首日有涨跌幅限制,股价最高涨幅为发行价44%。
中小板就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中国的主板市场包括深交所和上交所。
有些企业的条件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
中小板股票为中小型企业特别设立的一个市场,以区别主板市场,这样的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较有发展潜力但经营风险也较大,国内的中小企业板设置在深圳。
扩展资料板块特点1、是从深交所的主板市场中单独设立一个板块,命名为中小企业板块迟卖携。
不同于其他板块的是中小企业板设立独立的指数,代码也不同于主板中其他股票的代码,交易结算也独立运行。
2、进入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的股票主要是已经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流通规模较小的公司股票,以“小盘”为最突出的特征。
3、不会全流通,可能通过金融创新来提高流通股的比例。
中小企业板块的股票还是有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与主板市场中其他股票相同,但由于总股本较小,比较适合进行金码伏融创新的实验,板块中的股票很有可能作为非流通股减持的试点对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小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