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资源税税率表
2%至10%。
煤炭资源税是地方税种,从价计征后条例规定的税率是2%-10%,各省的税率表是不一样的内蒙为9%,山西8%,宁夏6.5%,陕西6%,青海为6%,新疆为6%,云南5.5%,贵州5%,山东4%,重庆3%。
甘肃、湖南、四川、广西,均为2.5%。
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河北、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湖北,均为2%。
二、煤炭企业资源税如何计算
煤炭企业你涉及到原油了?没有的不会涉及到消费税啊。
通常来讲只会涉及到增值税和资源税。
课税数量(一)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四)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产出量÷耗用原煤数量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五)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六)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三、煤炭资源税的减免税规定
煤炭资源税的减税、免税,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对煤炭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另有如下补充规定:1.国家统配煤矿及省属国营煤矿之新投产矿井,从投产之日起,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1)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含30万吨),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
(2)年生培没产能力在30万种?20万吨的(含120万吨),第一、二年免征,第三年减半征收。
(3)年生产能力在120万吨以上的,第一、二、三年免征,第四年减半征收。
(4)减免税祥中则期满后个别仍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经审查批准后减税。
2.对开采经国家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矿井的边角残煤者,减半征收资源税。
3.煤炭资源税的减免税权限,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谨棚实后,一律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4.考虑到目前煤炭价格还没有完全理顺,部分统配矿按规定的税额纳税有一定的困难,决定对这些企业实行临时减税(具体减税额度见附表),待煤炭调价后恢复征税。
四、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1.跨省开采原煤的煤矿(矿务局),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市、自治区)的,对其生产的原煤,在矿井所在地纳税。
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矿务局),按照各矿井的山肆实际销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逗桥轿计算划拨。
2.对于核算单位与下属生产单位在同一消仔省(市、自治区)但不在同一地区的煤矿(矿务局),其纳税地点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五、煤炭资源税有何税收优惠
煤炭资源税的减税、免税,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对煤炭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并有如下补充规定:1.国家统配煤矿及省属国营煤矿之新投产矿井,从投产之日起,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1)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含30万吨),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
(2)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至120万吨的(含120万吨),第一、二年免征,第三年减半征收。
(3)年生产能力在120万吨以上的,第一、二、三年免征,第四年减半征收。
(4)减免税期满后个别仍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经审查批准后减税。
2.对开采经国家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矿井的边角残煤者,减半征收资源税。
3.煤炭资源税的减免税权限,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一律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4.考虑到目前煤炭价格还没有完全理顺,部分统配矿按规定的税额纳税有一定的困难,决定对这些企业实行临时减税(具体减税额度见附表),待煤炭调价后恢复征税。
六、哪些煤炭不属于资源税应税产品
资源税范围限定如下:(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