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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颁发的黄金交易员证书有用吗?

  • 2024-10-25 17:45:13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

1、提供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2、制定并实施黄金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3、组织、监督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结算、交割和配送。
4、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5、生成合理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6、监管会员黄金业务正常进行和交易合约按时履约,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7、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
8、沟通国际国内黄金市场、加强与国际黄金行业的交流。
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上海黄金交易所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最新交易时间,一个完整的交易日是几点到几点。

早盘,9:00-11.30(周一早市时间提前10分钟)。
午市:13:30-15:30,。
夜市:20:00-02:30(凌晨)。
周六周日休息拓展资料: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中国唯一合法从事黄金交易的国家级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社团法人。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履行《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职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交易所于2002年10月30日正式开业。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资信的单位组成。
现有会员162家,分散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全球最大黄金现货交易所截至2011年底该所总交易额为4.44万亿元人民币。
标准黄金、铂金交易通过交易所的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撮合成交。
非标准品种通过询价等方式进行,实行自主报价、协商成交。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所主要实行标准化撮合交易方式。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晚上19:50-2:30。
交易所的商品有黄金、白银和铂金.黄金有Au99.95、Au99.99、Au50g、Au100g四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Au(T+5)与Au(T+D)两个延期交易品种及Au(T+N1)、Au(T+N2)两个中远期交易品种。
白银有Ag99.9、Ag99.99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Ag(T+D)现货保证金交易品种。
铂金有Pt99.95现货实盘交易品种。
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和华夏银行等作为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的交割原则,在全国37个城市设立55家指定仓库,金锭和金条由交易所统一调运配送。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建立,与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一起构筑成我过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
未来,交易所将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一如既往,与时俱进,为我国黄金市场的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资料:上海黄金交易所百度百科

上海黄金交易所最新交易时间,一个完整的交易日是几点到几点。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为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第五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六条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三条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选择以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以及远期黄金交易。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
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十六条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
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
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
上述资金与黄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对于未挂牌交易的非标准黄金,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第十八条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第五章报价成交第十九条会员在黄金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
第二十条会员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
买报价是指会员买入黄金的报价。
卖报价是指会员卖出黄金的报价。
双向报价是指会员同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其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
会员所报价格在本场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会员撤销。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即: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bp≥cp≥sp,最新成交价=cpcp≥bp≥sp,最新成交价=bp当日首笔成交中前一成交价(cp)为昨日最后收盘价。
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二条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
当日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三条会员报价后,该笔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或黄金库存账户相应黄金即被冻结。
第二十四条报价尚未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原报价。
会员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
会员撤单后,该笔撤单所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黄金库存即被解冻。
第二十五条会员报价成交后,即可打印成交单。
第二十六条现货黄金交易中,会员(自营或代理)卖出黄金,其所得金额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
会员买入黄金,其所得黄金只在当天清算完成之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方可用于交易,不得用于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若会员黄金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黄金提货单。
会员提货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清算与交割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二十九条进行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
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将需卖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第三十条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会员可自由选择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三十二条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第三十三条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成交当日,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
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内暂停)。
第三十四条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3个工作日内(边远地区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有效提取期限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
第三十五条会员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缴纳黄金仓储、运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七章信息统计第三十六条交易所及时、准确地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1、公共市场实时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种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收盘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涨跌价位、涨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额等。
2、最优报价分布图:显示每一交易品种买卖各3个最优价位。
3、实时行情走势图:显示市场最新成交价走势。
4、国际黄金市场行情:显示国际黄金市场相关行情。
5、黄金市场历史行情:显示黄金市场的历史行情统计信息6、会员基础信息查询:显示交易所所有会员的基础信息。
7、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包括:1、历史行情统计: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行情。
2、历史成交量统计:按交易工具、品种、买卖方向等统计本会员历史成交量。
3、当日报价统计:统计本会员的所有当日报价。
4、会员成交统计,包括:(1)即时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即时成交记录(2)历史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记录5、会员资金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应计利息等相关信息。
6、会员黄金库存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黄金库存等相关信息。
第八章代理业务第三十九条代理业务是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1)客户委托会员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双方根据代理章程签署代理交易协议书。
(2)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会员单位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
(3)每场交易由客户通过被委托会员下达交易指令。
(4)每笔交易完成后,会员单位将执行指令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5)办理财务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条被委托代理的会员可参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户收取保证金和代理手续费,其中代理手续费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千分之一点五。
第四十一条个人黄金买卖业务通过金融类会员进行,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帐目必须严格分开。
当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在某笔交易中同时发生时,必须优先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被委托代理的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
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必须通过交易所公开的竞价交易完成,自营与代理业务之间、代理业务相互之间以及会员之间的业务均不能相互私下对冲。
第四十五条会员有责任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本会员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并需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的风险性,介绍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对客户进行业务培训。
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第四十六条会员及出市代表应按客户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交易,不得擅自变更指令,并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条会员对客户的代理交易负全部责任,代理客户与交易所不发生直接关系,但有向交易所反映代理业务中的问题和纠纷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交易所对会员开展的各项代理业务有检查和监督权,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第四十九条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条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会员出现清算、交割危机。
(3)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前第(1)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
出现前款第(2)、(3)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一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十章罚则第五十三条对违规会员和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认定的会员违规行为包括:1、违反黄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
2、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操纵市场行情的。
3、指派未获得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黄金交易的。
4、违反资金清算和黄金交割有关规定,造成资金清算逾期到帐、黄金逾期交割的。
5、未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或交易手续费等费用的。
6、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
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会员有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的,交易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其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除警告、通告处理外,交易所应将对会员的处罚情况上报主管机关。
第五十六条对会员发生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交易所有权给予暂停或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
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交易所再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交易所。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


四、个人如何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实物黄金?

1、开户要求:凡属国内热衷或需求黄金、铂金和白银实物与投资投机的机构及人员均可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开户要求由会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须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黄金交易所(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4)一般纳税人证明(一般纳税人企业需提供,不是均不需提供)(5)法人代表身份证(6)指令委托人身份证以上证书的复印件各两份(加盖单位公章)3、正确填写《客户须知》、《黄金现货委托代理交易协议书》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登记表》,并签字盖章。
4、由会员报上海黄金交易所审批备案。
5、把开户保证金壹万元打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代理帐户。
6、由上海黄金交易所生成客户交易代码,开户完成。
上海黄金交易所为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上海黄金交易所对客户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资金的划转有着严格控制。
上海黄金交易所其基本职能:(一)提供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制定并实施黄金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三)组织、监督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结算、交割和配送。
(四)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五)生成合理价格,发布市场信息。
(六)监管会员黄金业务正常进行和交易合约按时履约,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
(八)沟通国际国内黄金市场、加强与国际黄金行业的交流。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黄金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资信的单位组成。
据初步统计,会员单位中年产金量约占全国的75%。
用金量占全国的80%。
冶炼能力占全国的90%。

个人如何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实物黄金?


五、上海黄金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程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时提供询价交易等作为辅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四条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为上午10:00--11:30。
下午13:30--15:00。
第三章交易品种、质量与报价方式第五条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铂。
第六条黄金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u99.99、Au99.95、Au99.9、Au99.5四种和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为标准牌号Ag99.99、Ag99.95两种。
铂交易品种另定。
第七条黄金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白银交易品种的标准重量为15千克的银锭。
第八条交易所交易的黄金为经交易所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黄金。
第九条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交易的最小单位为千克,最小提货量为6千克。
第十一条交易价格为上海交割地基准价。
第十二条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目前暂定为万分之六。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三条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选择以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以及远期黄金交易。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
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十六条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
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
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
上述资金与黄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对于未挂牌交易的非标准黄金,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第十八条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第五章报价成交第十九条会员在黄金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
第二十条会员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
买报价是指会员买入黄金的报价。
卖报价是指会员卖出黄金的报价。
双向报价是指会员同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其中买入价不得高于卖出价。
会员所报价格在本场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会员撤销。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即: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bp≥cp≥sp,最新成交价=cpcp≥bp≥sp,最新成交价=bp当日首笔成交中前一成交价(cp)为昨日最后收盘价。
当一笔报价已部分成交,剩余部分继续参加当天交易的撮合排序。
第二十二条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
当日加权平均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当日成交总额除以当日交易总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三条会员报价后,该笔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或黄金库存账户相应黄金即被冻结。
第二十四条报价尚未成交前,会员可以撤销原报价。
会员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
会员撤单后,该笔撤单所对应的报价冻结资金或黄金库存即被解冻。
第二十五条会员报价成交后,即可打印成交单。
第二十六条现货黄金交易中,会员(自营或代理)卖出黄金,其所得金额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
会员买入黄金,其所得黄金只在当天清算完成之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方可用于交易,不得用于本交易日的交易。
第二十七条若会员黄金库存账户中可用库存余额为正,则可通过交易系统打印黄金提货单。
会员提货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清算与交割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实行集中、直接、净额的资金清算原则。
第二十九条进行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
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必须将需卖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第三十条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方会员(自营或代理)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划入卖出会员在清算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择库存入"、"择库取货"的交割原则,会员可自由选择交割仓库存入或提取黄金。
第三十二条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收市后,由交易所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
第三十三条买方会员(自营或代理)成交当日,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后即可在交易端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
择期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时间任一时间段(交易所交易结束30分钟内暂停)。
第三十四条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3个工作日内(边远地区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5个工作日内),有效提取期限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
第三十五条会员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缴纳黄金仓储、运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七章信息统计第三十六条交易所及时、准确地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1、公共市场实时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种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收盘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涨跌价位、涨跌幅、成交量及成交金额等。
2、最优报价分布图:显示每一交易品种买卖各3个最优价位。
3、实时行情走势图:显示市场最新成交价走势。
4、国际黄金市场行情:显示国际黄金市场相关行情。
5、黄金市场历史行情:显示黄金市场的历史行情统计信息6、会员基础信息查询:显示交易所所有会员的基础信息。
7、市场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自身的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包括:1、历史行情统计: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行情。
2、历史成交量统计:按交易工具、品种、买卖方向等统计本会员历史成交量。
3、当日报价统计:统计本会员的所有当日报价。
4、会员成交统计,包括:(1)即时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即时成交记录(2)历史成交:统计本会员的历史成交记录5、会员资金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应计利息等相关信息。
6、会员黄金库存查询:查询会员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黄金库存等相关信息。
第八章代理业务第三十九条代理业务是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1)客户委托会员单位办理开户手续,双方根据代理章程签署代理交易协议书。
(2)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会员单位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
(3)每场交易由客户通过被委托会员下达交易指令。
(4)每笔交易完成后,会员单位将执行指令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5)办理财务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条被委托代理的会员可参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户收取保证金和代理手续费,其中代理手续费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千分之一点五。
第四十一条个人黄金买卖业务通过金融类会员进行,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帐目必须严格分开。
当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在某笔交易中同时发生时,必须优先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被委托代理的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
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必须通过交易所公开的竞价交易完成,自营与代理业务之间、代理业务相互之间以及会员之间的业务均不能相互私下对冲。
第四十五条会员有责任如实向委托方提供本会员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并需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的风险性,介绍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对客户进行业务培训。
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第四十六条会员及出市代表应按客户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交易,不得擅自变更指令,并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条会员对客户的代理交易负全部责任,代理客户与交易所不发生直接关系,但有向交易所反映代理业务中的问题和纠纷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交易所对会员开展的各项代理业务有检查和监督权,并另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第四十九条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条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1)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会员出现清算、交割危机。
(3)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前第(1)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
出现前款第(2)、(3)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一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十二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十章罚则第五十三条对违规会员和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认定的会员违规行为包括:1、违反黄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
2、故意破坏交易秩序、操纵市场行情的。
3、指派未获得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黄金交易的。
4、违反资金清算和黄金交割有关规定,造成资金清算逾期到帐、黄金逾期交割的。
5、未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或交易手续费等费用的。
6、恶意破坏交易系统的。
7、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会员有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的,交易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告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其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除警告、通告处理外,交易所应将对会员的处罚情况上报主管机关。
第五十六条对会员发生第五十四条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交易员,交易所有权给予暂停或取消交易员资格的处罚。
受到暂停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必须经交易所再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员资格处罚的交易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员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交易所。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


六、上海黄金交易所颁发的黄金交易员证书有用吗?

黄金交易员资格证是有用的,只有通过黄金交易所资格认证考试获得交易员证书的人员才能成为黄金投资从业人员。
黄金交易员属于交易所会员单位内部负责黄金交易或者黄金投资的专业人士。
黄金交易员使投资者系统掌握黄金投资交易、分析、风险规避等知识,满足各机构黄金交易专业人员的需求,所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黄金交易员资格证书制度。
扩展资料:黄金交易从业人员从业的主要工作内容:1、负责为销售部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理财,黄金信息分析研究,实时向客户询价,核对交易明细。
2、负责跟踪国内外经济发展动态,寻找黄金投资机会,对每日黄金走势数据收集,统计和分析。
3、按照指令在上交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并及时跟进交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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