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板100成分股名单2014

你在任何一个股票软件上输入代码399006就是创业板指,在代码前面有个“G”字,点击进去就是这100个股票,里面包括计算股本和权重,价格涨幅简称代码等相关数据。
下面是100个股票的链接,每页10个股票,一共10页:http://www.***.cn/main/chinext/scsj/zsybg/#

创业板100成分股名单2014


二、哪里查看创业板上市公司名单?

你下载西部证券大智慧,你输入ch小窗口显示创业(板块)里面的股票全是创业的

哪里查看创业板上市公司名单?


三、创业板注册制实施首批名单

这32家企业分别是:1、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广东金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5、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6、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7、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份有限公司9、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0、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3、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4、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6、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7、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18、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19、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1、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4、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5、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6、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7、北京点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8、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9、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1、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2、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扩展资料:行业分布方面,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两大行业企业数量较多,分别有4家、3家。
从保荐机构来看,中信建投(51.240,-0.19,-0.37%)、长江证券(7.970,-0.03,-0.38%)承销保荐、东莞证券保荐的企业数量较多,分别有5家、4家、4家。
参考资料:新浪财经-刚刚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批32家受理企业公布

创业板注册制实施首批名单


四、创业板50股票一览表?

创业板50也叫创业板蓝筹股票,共有50只个股,目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只个股:300408三环集团。
300144宋城演艺。
300287飞利信。
300020银江股份。
300098高新兴。
300377赢时胜。
300355蒙草生态。
300699光威复材。
300317珈伟股份。
300083劲胜智能。
300072三聚环保。
300676华大基因。
300450先导智能。
300024机器人。
300222科大智能。
300274阳光电源。


创业板50股票一览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规则目录

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二节交易席位第三节交易品种第四节交易时间第五节交易主体 第一节交易单位、报价单位第二节价格涨跌幅限制第三节委托第四节申报第五节竞价与成交 第一节开盘与收盘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第三节除权除息第四节大宗交易 第一节交易信息管理权第二节行情揭示第三节股价指数第四节公开信息制度 1.1为规范陪肢带创业板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设立创业板市场的决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创业板上市证券(以下简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创业板上市债券和债券回购的交易规则,本所另行规定。
1.3创业板市场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创业板市场采用饥段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交易场所2.1.1创业板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席位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组成。
2.1.2交易主机接受申报指令进行撮合,并将成交结果发送给会员。
第二节交易席位2.2.1交易席位 以下简称席位 是会员在本所进行证券交易的通道。
2.2.2席位的交易品种和买卖权限由本所规定。
2.2.3每个席位应当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2.2.4会员在本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方能进行证券交易。
2.2.5经本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
未经本所许可,禁止会员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2.2.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创业板专用席位。
专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自用,不得用于代理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
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关于会员的规定。
第三节交易品种2.3.1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一)股票。
(二)投资基金?(三)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
(四)债券回购。
(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创业板市场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每交易日上午9?00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
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为连续竞价时间。
遇国家法定假日及本所公告的休市时间,创业板市场休市。
本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创业板市场交易时间。
2.4.2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五节交易主体2.5.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的自然人、法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2.5.2会员应当根据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在创业板市场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或证券自营买卖业务。
2.5.3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委托会员代理。
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及其范围。
第一节交易单位、报价单位3.1.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
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不足100股(份芦芦)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3.1.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
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第二节价格涨跌幅限制3.2.1本所对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1±涨跌幅比例 ×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
3.2.2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3.2.3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创业板全部、某类或某只证券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
第三节委托3.3.1会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
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 会员与投资者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承诺。
二 会员应当在协议中向投资者提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包括不同委托买卖方式的风险。
三 投资者表明会员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四 会员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
五 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六 委托、交割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
七 投资者保证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八 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
九 会员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十 投资者应当履行的交收责任。
十一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十二 争议解决办法。
3.3.2投资者买卖证券,可以采取柜台委托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委托、互联网上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
3.3.3本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交易方式。
3.3.4柜台委托应当填写委托单。
3.3.5提供自助委托的,会员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6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在经纪业务中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限定价格,要求会员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的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不限定价格,要求会员以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的委托。
3.3.7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证券,应当逐笔说明下列内容:一 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
二 委托买卖证券的编码和简称。
三 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
四 买卖方向。
五 委托数量。
六 委托价格(市价委托除外)。
七 本所及会员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
3.3.8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3.3.9投资者委托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其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
会员不得为投资者融券交易。
3.3.10投资者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其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
会员不得为投资者融资交易。
3.3.11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买卖或者假借投资者名义买卖投资者帐户上的证券,或者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3.12会员对委托记录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3.3.13会员对投资者资金和证券的变动应当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分帐管理,不得挪用。
3.3.14对已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确认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返还资金或证券第四节申报3.4.1本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
3.4.2会员应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顺序向本所申报。
3.4.3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席位号、合同序号、申报类别、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证券编码、申报价格、数量、买卖方向等,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3.4.4每笔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
3.4.5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本所按自动撤销处理。
3.4.6申报当日有效。
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的,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
3.4.7没有成交的申报或没有全部成交的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一次性撤销。
第五节竞价与成交3.5.1集中交易采用电脑自动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是指:较高价格买进的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的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的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的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同一方向申报价格相同,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本所电脑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竞价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所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所接受的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3证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50元,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元。
证券在非上市首日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涨跌幅限制的价格范围。
3.5.4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
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买卖竞价。
3.5.5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格的规则依次是:一 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二 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1 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2 与该价位相同的一方 买方或卖方 的申报全部成交。
三 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距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最近的价位。
集合竞价所有成交以同一价格成交。
3.5.6证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按下列办法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叫买价高于发行价的,以最高叫买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叫卖价低于发行价的,以最低叫卖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5.7集合竞价没有成交或没有全部成交的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3.5.8连续竞价期间,按以下规则确定成交价格:(一)买入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卖出申报价格低于或等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5.9本所通过通信系统将成交回报即时发送至各会员,但成交结果以本所结算数据为准。
3.5.10本所成交回报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席位代号、合同序号、投资者证券帐户号码、证券编码、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买卖方向及成交时间等。
以上内容,本所可视需要增减。
3.5.11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证券交易,经交易主机确认,买卖即告成立,其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3.5.12会员应当在成交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为投资者完成结算交收手续,并在营业时间内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3.5.13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经证监会批准,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14本所认为必要时,有权调整某只或某类证券的竞价方式。
第一节开盘与收盘4.1.1每个交易日开市后,每只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为该证券的开盘价。
4.1.2每个交易日闭市前,每只证券当日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价格以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为该证券的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该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4.2.1证券上市,本所对其实施挂牌,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4.2.2证券上市期届满,或者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证监会的决定暂停或终止某只证券上市,本所对该证券实施摘牌。
4.2.3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证券实施停牌或复牌。
4.2.4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
证券摘牌后,本所发布的行情中不包括该证券的信息。
4.2.5停牌证券在当日复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或撤销申报。
该证券复牌时,本所对复牌前接收的所有申报进行集合竞价。
4.2.6证券挂牌、摘牌、停牌、复牌,本所予以公告。
第三节除权除息4.3.1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配股等情况,本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在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4.3.2除权 息 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 息 参考价=? 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红利 ×除权前总股本+认购价格×新增股本?÷ 除权后总股本 。
证券发行人认为调整前款计算公式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本所采纳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理由。
4.3.3本所在除权 息 日开市前将该证券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修改为该证券的除权 息 参考价。
第四节大宗交易4.4.1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开设创业板大宗交易。
创业板大宗交易的交易规则本所另行规定。
第一节交易信息管理权5.1.1创业板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由本所统一管理和发布。
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和传播。
5.1.2即时行情信息发布后超过15分钟的,本所视为公共信息。
第二节行情揭示5.2.1本所每交易日发布创业板即时行情。
创业板即时行情发布内容为: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即时最高买入申报价、即时最低卖出申报价、围绕最近一次成交价上下三个申报价位的所有买卖量等。
5.2.2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独立揭示创业板行情。
5.2.3每交易日上午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自确定开盘价前十分钟起,每分钟揭示一次可能开盘价。
可能开盘价是指对截止揭示时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价格。
5.2.4证券交易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送至各会员,会员必须在营业场所单独揭示。
5.2.5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调整证券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5.2.6本所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股价指数5.3.1本所编制创业板指数以反映创业板股票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一起发布。
5.3.2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计算,具体公式为:当日即时指数=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 当日即时指数证券总市值/经调整前一交易日指数证券收市总市值5.3.3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可对创业板指数设置和编制方法进行调整。
第四节公开信息制度5.4.1本所对创业板股票交易实行公开信息制度,即对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10%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
如果涨幅(或跌幅)出现相同,则依次按成交量和成交金额选取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专用席位除外。
6.1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创业板市场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的,本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一 不可抗力。
二 意外事故。
三 技术故障。
四 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
6.2出现无法进行买卖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本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10%以上,或者中断行情传输的用户数量超过本所行情用户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的,本所实行临时停市。
6.3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停牌。
6.4创业板指数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0%,创业板临时停市30分钟。
前款临时停市措施一个交易日内只执行一次。
6.5创业板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5%,创业板当日停市。
6.6本所对因交易异常情况导致的创业板停市或停牌予以公告,并及时报告证监会。
6.7当日停市或停牌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恢复交易前交易主机已经接收的申报有效,本所在恢复交易时进行集合竞价。
6.8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7.1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
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7.2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1会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
8.2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与会员的约定交纳佣金。
8.3会员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创业板上市证券,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9.1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一 罚款。
二 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 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
四 警告。
五 限制交易。
六 暂停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代理买卖业务。
七 取消会籍。
9.2会员对第9.1条(四)、(五)、(六)、(七)项处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该处罚继续执行。
10.1释义:一 创业板,是指本所设立的创业板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二 上市,是指证券在创业板市场挂牌交易。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是指投资者在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A股证券帐户卡。
四 委托,是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五 申报,是指会员向本所电脑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六)停市,是指创业板市场所有证券暂停交易。
10.2本规则第5.2.3条、第6.4条、第6.5条规定待本所完成有关技术准备工作后实施,实施时间本所另行通知。
10.3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10.4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0.5本规则自2000年月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规则目录


六、创业板上市的创业板简介

创业板: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中国创业板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规定:(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①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24个月以上。
?②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③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控股股东是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
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的第一大股东在名义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的股东。
或以其他方式事实控制公司的股东。
(4)判断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持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①是否进行过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③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高速后的资产值折股。
(5)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①是否进行过资产剥离。
②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
(6)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①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中是否有虚假记载。
(7)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①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
②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股东是否达到200人。
?③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
?④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上(8)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应考虑下列因素:?①在申请股票发行时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是否达到人民币800万元。
②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是否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否达到人民币300万元。
?③在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是否不高于70%。
④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⑤是否已聘请主承销商进行辅导。
⑥是否已聘请保荐人。
这里的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后的净额。
(9)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时,还会关注下列因素:①申请人产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请人的发展潜力和成长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是否为现金、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④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 ⑤在提出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是否进行过增资产扩股。
?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
?⑦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⑧是否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⑨是否已按照《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
⑩发起人的数量。
⑾认股权或股票期权的设置。
⑿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10)判断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达到2名。
?②独立董事是否具备相应的任职能力和独立性。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一)香港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项目 香港主板 香港创业板 实收资本 无具体要求 无具体要求 营运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必须显示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记录” 盈利要求 盈利测试:过去三年纯利总额达5,000万港元,其中最近年度须超过2,000万港元,另外前两年的纯利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至少为5亿港元。
新申请人前3个会计年度年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市值/收益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至少为5亿港元。
不设置盈利要求 最低公众持股量 一般占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股票于上市时至少必须达到3000万港元且须占已发行股本 的20%-25% 最低市值 预期公开发行部分市值不低于5000万港元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得少于4600万港元 证券市场监管 其机制相对成熟,监管制度和监管力度较强,政府的监管手段结合市场的力量对上市公司构成极大的约束,监管层和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不规范问题则反应比较突出。
全面信息披露,买卖风险自担 (二)新加坡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项目 新加坡主板 新加坡创业板 实收资本 无具体要求 无具体要求 营运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采用美国会计准则或新加坡准则 有三年或以上连续、活跃的经营纪录,所持业务在新加坡的公司,须有两名独立董事。
业务不在新加坡的控股公司,有两名常住新加坡的独立董事,一位全职在新加坡的执行董事,并且每季开一次会议。
盈利要求 过去三年税前利润750万新元,每年至少100万新元,或最近两年累计税前盈利1000万元新币(1新元约等于5元人民币)。
并不要求一定有盈利,但会计师报告不能有重大保留意见,有效期为6个月 最低公众持股量 25%股票至少有一千名股东持有,大于3亿新币比例减至10% 公众持股至少为50万股或发行缴足股本的15%(以高者为准),至少500个公众股东 最低市值 8000万新币 无具体要求 证券市场监管   全面信息披露,买卖风险自担 (三)美国主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比较 项目 美国主板 美国创业板 实收资本 无具体要求 有盈利的企业资产净值要求在400万美元以上,无盈利企业资产净值要求在1200万美元以上 营运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采用美国会计准则 有盈利的企业经营年限没有要求,无盈利的企业经营年限要在三年以上 盈利要求 三年盈利,每年税前收益200万美元,最近一年税前收益为250万美元。
或三年累计税前收益650万美元,最近一年450万美元。
或最近一年总市值不低于5亿美元的公司且收入达到2亿美元的公司,三年总收益合计2500万美元。
要求有盈利的企业以最新的财政年度或者前三年中两个会计年度净收入40万美元。
对无盈利的企业没有净收入的要求 最低公众持股量 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数目不少于250万股。
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名 25%以上,有盈利的企业公众的持股要在50万股以上,无盈利企业公众持股要在100万股以上。
有盈利的企业公众持股量在50万股至100万股的,股东人数要求在800人以上。
公众持股多于100万股的,股东人数要求在400人以上。
无盈利的企业股东人数要求在400人以上。
最低市值 1亿美元 无要求 证券市场监管 其机制比较成熟,监管制度和监管力度较强,市场化程度高,政府的监管手段结合市场的力量对上市公司构成极大的约束,一旦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处罚严厉。
  二、中国创业板上市条件建议(一)国内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的简要比较 项目 国内主板 国内创业板(建议) 实收资本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营运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须具备两年业务记录,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业务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盈利要求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
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低公众持股量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最低市值 无具体要求 无具体规定 证券市场监管 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但规范化、与国际接轨是今后发展的主题,国内市场的监管将是一个逐步加强的过程。
对于国内公司而言,始终有地缘优势,政府始终以保护和发展作为主题   (二)国内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分析: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不同,现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
由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偏小,营运时间较短,市场前景不确定,造成其盈利能力不稳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得银行不敢为其贷款,而中国主板市场因为进入门槛过高也将它们拒于门外,这样就特别需要一个有别于主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为它们提供融资渠道。
考虑到新兴高科技公司业务前景的不确定性,在构建中国创业板市场时,要设法降低市场进入门槛。
1、股本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相对较小,但对业务要求可能较严。
按照目前中国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3000万元,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而中小高科技企业一般都处于创业期,生产规模偏小,无法满足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
所以,创业板市场应适当放松对公司股本总额和发起人拥有股本总额的限制,从而尽可能让规模偏小、缺乏资金、但产品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上市。
创业板市场是为那些具有活跃业务记录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
在放宽企业上市条件的同时,应该强化公司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即公司必须具有突出的主营业务、明确的主导产品、详尽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巨大的主业成长潜力,而且具备高质量的管理团队和高效、完善的管理系统。
随着市场的发展,创业板市场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要求可由不少于3000万元降为不少于2000万元。
2、营运记录及财务盈利要求主板市场的上市规则对营运和财务的要求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
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而高科技企业由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使得技术升级换代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时间短,无法达到上述条件,因此可规定,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前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高新技术业务两年以上,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并且规定,原企业整体改制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连续计算,在最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为了增强中国创业板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上市条件可考虑进一步放松,对于研究与开发力量很强的企业,只需要有一年的经营记录,可以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且不分企业存续期间的所有制性质均可连续计算经营业绩。
考虑到许多网络企业在创立时期大都没有盈利,因此对其盈利记录可以不作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长的业绩记录。
3、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条件适当的放宽创业板市场应放宽配股等再融资条件。
股本的不断扩张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主要表现。
为了提高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后续融资能力,增强其发展后劲,促进上市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业板市场需要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宽松的再融资环境。
4、鼓励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现代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历程表明,资本经营已经取代产品经营而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手段,以此来实现企业低成本的快速扩张。
美国那斯达克市场是美国高科技企业收购和兼并的主战场。
正是通过收购和兼并活动,一方面一些属于传统产业的上市公司以各种方式介入高新技术产业,以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力,培育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
另一方面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以这种方式迅速地发展壮大,以达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的目的。
5、创业板市场的监管创业板的监管原则是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原则和买者自负的原则(1)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严格。
规模较小、业务处于初创期、新兴行业,这些因素都说明创业板是高风险市场。
因此,创业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比主板严格。
如要求发行人每年要对上市文件注明的业务目标与实际发展进度作一比较等。
(2)市场动作奉行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原则,创业板应更注重效益,而主板则考虑在效益与安全之间的平衡。
创业板市场追求的是高风险和高效益,主板市场则以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为主要目标。
因此,创业板的投资者主要是对市场有充分了解并希望参与高风险、高增长性公司的投资机构。
(3)加强对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将给予适当的处分。

创业板上市的创业板简介


七、创业板注册制实施首批名单

这32家企业分别是:1、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广东金源照明科卜消丛技股份有限公司4、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5、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6、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7、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宁夏沃福百瑞枸杞产业股型樱份有限公司9、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0、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3、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4、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6、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7、南京大桥薯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18、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19、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1、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4、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5、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6、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7、北京点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8、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9、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1、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32、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注册制实施首批名单


八、创业板的股票有哪些

1、创业板中的股票就目前来看,前三市值级别的主要是迈瑞医疗、东方财富和温氏股份,医疗、金融和消费各占一个。
一般而言,创业板的成立是为了给新兴科技公司提供融资的途径,帮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这里上市的公司一般大多数从事高科技业务,成长性相对比较高,但成立时间不长且规模小。
2、中国当初为什么会做创业板?这是因为科技发展的战略。
美国的纳斯达克是创业板市场的典型,素有“高科技企业摇篮”之称,培育了美国的一大批高科技巨人,如微软、英特尔、苹果、思科等等,对美国以电脑信息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以及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在纳斯达克巨大的示范作用下,世界各大资本市场也开始设立自己的创业板市场。
1995年6月,伦敦交易所设立了另类投资市场。
1996年2月14日,法国设立了新市场。
1999年11月,香港创业板正式成立。
4、所以创业板哪些个股比较重要呢?从本质上说是科技股,但是自12年以后,创业板的市值第一股却不是科技股,是温氏股份和迈瑞医疗,这就很明显违背了初衷。
5、总的来说,创业板指数主要还是温氏股份、迈瑞医疗、东方财富等个股在把持,因为他们的市值比较大,占的权重相对比较大。
对此,炒作创业板一定是离不开市值比较大的这类个股。

创业板的股票有哪些


九、创业板有哪些股票?

创业板在我过还没推出,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
  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在中国发展创业板市场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
同时,这也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
  对投资者来说,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要比主板市场高得多。
当然,回报可能也会大得多。
航天科技(0901),总股本9900万股,其中流通股3000万股。
浙大海纳(0925),总股本9000万,其中流通股3000万股。
科苑集团(0979),总股本9400万股,其中流通股4000万股等等。
当然还有一些总股本在10000万股左右的小盘科技股同样有这种潜力,如天大天财(0836)、托普软件(0583),而沪市的南洋实业(600661)、中技贸易(600056)等个股亦有这样的潜力。

创业板有哪些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