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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任免制度

  • 2024-10-25 17:45:13

国有企业领导人任免制度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有关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四)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五)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扩展资料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成员为3~13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董事的提名办法一般由公司章程或相关办法规定。董事选任程序应规范,保证董事选任公平、公正、独立。上市公司会要求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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