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事任命条件
1.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2.提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三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龄。
3.提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乡科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有两年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经验。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