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一个地方基金会
- 2024-10-25 17:45:13
如何成立一个地方基金会
第一,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基金会名称的特殊要求。
(1)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第三、基金会负责人的条件。
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
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基金会组织机构的组成。
(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
(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5)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设立基金会的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在网上履行设立登记的填报程序后,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确定。
(1)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2)必须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包括: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七、基金会在申请成立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一式两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
(1)设立登记申请书(设立基金会的理由,以及申请人(主要捐赠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近年来参与、支持公益事业的情况;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及其捐赠人、理事长等情况。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该基金会设立并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职责,盖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承诺书(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设立基金会的原始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6)《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和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拟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7)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8)《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9)《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各地民政部门要求不同,具体申请时以当地为准。
第八、基金会免税资格的申请
基金会正式成立并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后,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及其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新成立未满一年的基金会,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此外,基金会也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如何成立一个地方基金会
要成立一个地方基金会,您可以按照以下一般的步骤进行操作:
1. 明确使命与目标:确定基金会的使命和目标。考虑您想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或支持的领域,并确保具备合法、透明和符合慈善法规的目标。
2. 确定组织形式: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如非营利组织、基金会等。了解当地相关法律及规定,以确保遵循正确的法律程序。
3. 编写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基金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明确基金会的治理结构、管理流程、项目资助标准等。确保章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具备合法性。
4. 注册和登记:进行基金会的注册和登记。这涉及到提交必要的文件和材料,如组织注册文件、章程、相关申请表格等。联系当地的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的注册和登记要求,并按要求提交申请。
5. 建立理事会和管理团队:成立基金会的理事会和管理团队,以负责基金会的运营和决策。招募合适的董事和管理人员,确保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6. 筹集资金:进行资金筹集,包括个人捐赠、企业赞助、活动筹款、基金会财产等。制定合理的筹款计划,并确保资金的透明管理和合规运作。
7. 开展项目和运营:根据基金会的使命和目标,开展相关的项目和活动。确保项目的规划、实施和监管过程合法、透明、有效,并监测项目的成效和影响。
请注意,具体成立地方基金会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的法律、非营利组织注册机构或慈善监管部门,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指导。同时,寻求法律和专业顾问的帮助也可以确保您按照法律规定正式成立和运营基金会。
如何成立一个地方基金会
要成立一个地方基金会,首先需要确定基金会的目标和使命,并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
然后,需要注册基金会并获得合法的地方政府批准。
接下来,筹集资金,可以通过捐赠、赞助或筹款活动等方式。建立一个专业的团队来管理基金会的日常运营和项目实施。
最后,与地方社区建立合作关系,开展慈善项目,推动社会发展和改善社区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