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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 2024-10-25 17:45:13

一、公司法颁布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否有效

有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台胞在大陆投资企业法为特别法。
而公司法为一般法。
在二者对比的时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公司法颁布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否有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五条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第八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中外合资的公司主要的生产方还是我国的,技术提供的是外国的,这样是对中国的经济一个推动的作用,给国家的其他公司带来压力,那么中外合资的出资方式是什么。
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出资方式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有几种投资方式,一种是注册外商独资企业,一种是注册中外合资公司或中外合作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组织。
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或投资、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应在合同中订明。
组织形式上可设立具有独立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是合作各方订有合同的合作项目,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批准经营的项目或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合作经营的中方合作者可提供自然资源、土地、劳动服务、劳动力或现有的可利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
外国合作者可提供技术、资金、主要设备、材料等。
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主要区别是:合作企业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享收益,而是按照协议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规定具体做法。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中外合营企业,它们的投资方式,分配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清算方式、合作方式、风险方式不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并以同一货币计算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提取折旧费还本付息。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对企业都有投资,但可以将各自的投资不作价,以提供条件与对方合作经营,不计算投资比例,不按投资比例分配,承担风险和进行清算。
分配,责任,风险,清算方式均由中外投资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定。
对于你提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出资方式有哪些”问题,中外合资经营的公司的出资方式在上文中已经解释了,中外合资的公司一般都是很难进去的,这个对于学历和技术的要求较高,而且名额是有限的。
你可以咨询的律师。
延伸阅读: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使用pos机刷卡套现数额较大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存续、改制及上市相关问题总结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是:(一)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
(二)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
(三)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
(四)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
(五)农业,牧业,养殖业。
(六)旅游和服务业。
第四条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二)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三)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四)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中国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
如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国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对合营企业负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责任。
第七条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
批准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得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受托机构批准设立合营企业后,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
(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受托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批机构。
)第九条 设立合营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该建议书与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商签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二)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⑴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⑵合营各工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⑷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⑸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⑵、⑶、⑷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两种文件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审批机构如发现前述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凭批准证书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五、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不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BB解析错误【解析】《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不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区别

没问清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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