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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物价调节基金的主要内容

  • 2024-10-25 17:45:13

一、物价调节基金的主要内容

1.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置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的调控而设置的。
这些商品主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
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调节基金。
2.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
从各地的经验来看,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价格补贴或预算拨款。
向社会的征收,征收范围主要涉及旅馆业、旅游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
3.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是扶持商品生产。
包括对所调控商品的生产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对生产者的收购奖励或补贴。
二是对流通企业的政策性差价补贴。
流通企业受政府委托或执行政府物价政策,高价收购、低于经营成本加正常利润的价格水平销售商品,因而产生政策性亏损。
这部分亏损由政府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支付。
三是支持市场建设。
对有利于价格调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发市场和直销市场建设,政府可以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

物价调节基金的主要内容


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提取时借:管理费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贷:其它应交款--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支付时借:其它应交款--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贷:银行存款等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处理

按照当地规定的基数和比例提取,可以计入管理服用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处理


四、价格调节基金按什么缴纳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日前已出台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新规生效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每季度第一个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依据办法,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缴纳单位应到所属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
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违反该办法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价格主管部门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办法,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其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成都制定《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五种情况: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根据供求情况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检测的补贴。
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
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而价格异常波动时,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价格调节基金按什么缴纳


五、物价调节基金的介绍

物价调节基金就是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1988年国务院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在全国城市中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求,《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物价调节基金的介绍


六、价格调控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是地方性收费,各个地区的税率不一样,成都市本地几个区的税率是0.08%,象温江地区的税率就是0.05%,每个企业都需要在每个季末按不含税收入乘上税率来交纳2008年3月1日起1‰,同时,对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邛崃市、金堂县、蒲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2008年7月1日起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即按0.5‰征收。
另外,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简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2008年7月1日起价格调节基金在原1‰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免20%征收,即按0.8‰征收。
该政策执行至2011年6月30日止。

价格调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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