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郑州人才工程补贴条件
- 2024-10-25 17:45:13
智慧郑州人才工程补贴条件
第一条 落户政策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专科以上毕业生、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来郑即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具体程序由市公安局按照我市人才落户有关政策落实。
第二条 生活补贴政策
(一)申请条件
1.2017年1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 (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和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
2.硕士、本科毕业生年龄应在35岁以下,博士不设年龄限制。
3.毕业三年内落户我市(本市户籍未迁出户口的毕业生不需提供)。
4.与郑州市域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在郑州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且在郑州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三个月。
(二)补贴标准
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分别按每月1500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申领3年的生活补贴。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按本科毕业生标准申领。
申请人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当月为起始期,往后根据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月份据实发放。
申领时限为毕业三年内,超过三年没有申请的不再受理申报。
暂未工作或创业,且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满3个月的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视同),可按相应标准申领6个月的生活补贴。
(三)申请程序
1.申报。青年人才按户籍所在地(以身份证为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1、7月份由个人向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2.审核。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补贴名单,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拟补贴名单。
3.公示。市人社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汇总报送的申领生活补贴人员名单在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将人员名单及相应材料反馈至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将资金分别拨付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将资金统一拨付至个人账户。
(四)申请材料
1.郑州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
2.毕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户口册页)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认证书;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提供《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认定的证明,对《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无法查证的毕业证,由毕业院校出具相关证明;
3.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4.自主创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纳税证明材料。
第三条 购房补贴政策
对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博士、硕士和“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可同时申请购房补贴,在郑首次购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具体程序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我市购房补贴有关政策落实。
第四条条 创业(帮扶)补贴政策
(一)范围对象及补贴标准:在郑州落户且在郑州辖区内创业的青年人才,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可申请10000元一次性创业(帮扶)补贴。
(二)申请程序
1.申报。创业(帮扶)补贴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2.审批。各县(市、区)人社局或郑州市级孵化园区核实真实情况,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审批。
3.资金拨付。市人社局将拟补贴名单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审核后由市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三)申请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身份证;
3.毕业证;
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5.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6.《创业扶持项目(补贴)真实信息核查表》。
第五条 创业孵化补贴政策
(一)范围对象:青年人才开办的创业实体入孵经营,可享受创业孵化补贴。
(二)补贴标准:孵化期为3年,对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0000元。
(三)申请流程
1.申报。每年1月、7月向市级创业孵化园区申请创业孵化补贴。
2.审批。市级创业孵化园区对青年人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汇总,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
3.资金拨付。市人社局将拟补贴名单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审核后由市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四)申请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身份证;
3.毕业证;
4.创业培训合格证;
5.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证明。
第七条,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新引进青年人才补贴的,一经发现即取消申请资格、退回原申请得到的补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